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魏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绪顺与厉恩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顺,厉恩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张绪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绪安,居民身份证码320322196111106817,居民。被告厉恩顺,居民。原告张绪顺诉被告厉恩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绪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厉恩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绪顺撤回对被告厉恩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绪顺承担。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