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某某申请宣告贺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某某,贺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特字第3号申请人贺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贺某,男,汉族。被申请人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某某申请宣告贺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贺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贺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贺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钇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实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