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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某某申请宣告贺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某某,贺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特字第3号申请人贺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贺某,男,汉族。被申请人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某某申请宣告贺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贺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贺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贺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钇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实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