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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高海玉与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玉,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0718号原告:高海玉,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朱春梅,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云生,该公司经理。被告: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海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玉与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源惠达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玉负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