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诉中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肖天雄、李亚萍与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甲,李亚萍,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52号原告肖甲。法定代理人李亚萍,系原告肖甲的母亲。原告李亚萍。被告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负责人黄周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甲、李亚萍诉被告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甲、李亚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在资兴市滁口镇人民政府的征地款6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甲、李亚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资兴市滁口镇高龙村民委员会在资兴市滁口镇人民政府的征地款6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鞠 剑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