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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立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逯衍福与任忠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立保字第47-2号申请人逯衍福,男,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任忠国,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刘春华,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逯衍福与被申请人任忠国、刘春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逯衍福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刘春华名下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登记在王明辉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逯衍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王明辉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所有人自行保管,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曲钰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