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辉与被告常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20号原告赵某被告常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