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蔡时俊与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济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时俊,詹济明,曹仙枝,张仁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西滨河路40号。法定代表人韩延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时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济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仙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安。上诉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蔡时俊、詹济明、曹仙枝、张仁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院二审审查期间,上诉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蔡时俊已经撤回了对其公司的起诉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撤回其对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裁定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对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裁定的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刘小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熊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