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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XX与张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玉兵,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XX与张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0)茌民一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金融系统无其它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及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茌民一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