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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青岛昌林包装有限公司与威海青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昌林包装有限公司,威海青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威环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昌林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58862-8)。被执行人威海青水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08687-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昌林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青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在被执行人威海青水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用以履行本案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0元的部分执行完毕。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