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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天明与章天明、张爱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天明,张爱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84号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家宝。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委托代理人:林红月。被告:章天明。被告:张爱临。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天明、张爱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耀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