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无业。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阎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高某虚构能够将被害人卜某的女儿办理到石家庄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上学的事由,并伪造了一张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交给卜某,先后三次共骗取卜某人民币54000元。卜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14年11月27日17时许,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与建华大街交叉口,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2年6日,高某的亲属向被害人卜某退还人民币54000元,卜某表示对其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卜某陈述,被告人高某伪造的录取通知书,收款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卜某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其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五万四千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