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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吕海滨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吕海滨,男,汉族,无业。(未出庭)委托代理人陈立勋,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香英,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未出庭)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男,西安市人,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滨诉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吕海滨因在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所属凤城五路第二购物广场、赛高第二购物广场购买服装发生纠纷,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596元。本院认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凤城五路第二购物广场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赛高第二购物广场作为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均为正式注册的独立经营主体,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本身具备相应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偿付能力较强,其资产足以解决原告吕海滨与其所产生买卖合同纠纷标的数额。据此,原告吕海滨选择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不合适的,应向适格主体直接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海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洪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羿成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