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978号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6767-5。法定代表人卜海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国意,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格力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1089-1。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雅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倩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