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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毛某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