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西通诉李占民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通,李占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杨西通,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京辉,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占民,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西通诉被告李占民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西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占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西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西通撤回对被告李占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西通承担。代理审判员 XX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