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石利芳、马利与嵩县市政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利芳,马利,嵩县市政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石利芳,男,37岁。住河南省嵩县。原告:马利,女,33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嵩县市政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法定代表人:牛松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利芳、马利诉被告嵩县市政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利芳、马利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石利芳、马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利芳、马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席晓峰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琼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