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 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文盲,汉族,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2年开始吸毒现已严重成瘾。2014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可疑甲基苯丙胺结晶状物1小袋及1小瓶共计重11.36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可疑甲基苯丙胺结晶状物1小袋及1小瓶净重11.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后藏放在身上,至2014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可疑毒品结晶状物1小袋及1小瓶共计重11.36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计8.90g,用塑料封口小袋包装;(2)结晶状物1小瓶,净重计2.46g,用玻璃小瓶盛装。分别取送检1、2号检材适量各作前处理后,均供免疫法检验及GC/MS仪器定性分析,1、2号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2张、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26日下午在陆丰市某某镇抓获吸毒人员陈某某,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和一小瓶。3.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1)结晶状物1小袋,净重计8.90g,用塑料封口小袋包装;(2)结晶状物1小瓶,净重计2.46g,用玻璃小瓶盛装。分别取送检1、2号检材适量各作前处理后,均供免疫法检验及GC/MS仪器定性分析,1、2号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陆丰市公安局抓获经过、陆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说明、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7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于2014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5.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6.陆丰市公安局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对被告人陈某某尿检(甲基安非他明)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是阳性。7.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4年7月26日下午二点钟左右,我遇见某霞,某霞问我有没有冰毒,我说没有。我就拿了二百元叫某霞帮我去买冰毒。一个多小时后我回到原地,某霞将买来的冰毒交给我,我往回家方向刚走一小段路就被警察抓了带到派出所。“冰毒”装在白色小封口袋内,具体数量不清楚,我只知买了二百元冰毒。从我身上查获的一个小玻璃罐内的白色晶体也是冰毒,是我原先剩下的。我身上查获的冰毒大约有10克。是供我自己吸食的。小玻璃罐内的冰毒是今年农历正月,我和阿丰吸毒后,阿丰给我的。我从2002年开始吸毒,原先是吸海洛因,2013年底开始吸食冰毒。我二、三天吸毒一至二次,每次约30元,我用“烫吸”方式吸毒,我吸毒已经严重成瘾。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