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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利保房产测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利保测绘有限公司,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海南利保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钟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和裕,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峰,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利保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利保测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理费103元,由原告海南利保测绘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焕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