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91号原告魏某某。被告潘某某。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潘某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登记结婚,后于2006年4月18日离婚,又于2006年10月8日复婚。婚生一名男孩(潘某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且潘某某不尽家庭义务,于201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魏某某��至法院,要求与潘某某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登记结婚,后于2006年4月18日离婚,又于2006年10月8日复婚。婚生一名男孩(潘某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潘某某于201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魏某某无法与潘某某取得联系。因此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潘某某离婚。审理中魏某某提供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其与潘某某系夫妻关系;密山市中心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魏某某与潘某某于2009年开始住在密山市馨源小区,且潘某某从2014年6月起不在本辖区居住,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夫妻之间互有扶助的义务。但被告潘某某无故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至今,对家庭不负责任,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魏某某要求解除与潘某某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潘某某由原告魏某某抚养。三、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修泽海审 判 员 金光哲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