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关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出生地河南省开封县,住开封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于2015年3月7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云山南路路段时,发生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提取关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93.2mg/100mL,认为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