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郭玉森与曾庆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初字第15号郭玉森,男,1966年7月7日生,蒙古族,现住洮北区.曾庆华,女,1970你那12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森诉被告曾庆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森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森撤回对被告曾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