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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郭玉森与曾庆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初字第15号郭玉森,男,1966年7月7日生,蒙古族,现住洮北区.曾庆华,女,1970你那12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森诉被告曾庆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森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森撤回对被告曾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