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孙某某,女,满族,1972年5月30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1月22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藏元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金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