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商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夏良爱与张小平、包凤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1008号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对原告朱鹏与被告泰州海陵区凯利酒店、倪雪芹、倪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数额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5)泰海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泰州海陵区凯利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朱鹏。”更正为“本案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60元,合计人民币7860元,由被告泰州海陵区凯利酒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朱鹏。”审 判 长 李 虹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人民陪审员 李兴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