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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邹某姆与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姆,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邹某姆,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皮某某,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邹某姆与被告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原告邹某姆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姆负担。审判员  刘文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