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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33号 罗刚与贾桂平、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刚,贾桂平,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罗刚被执行人贾桂平被执行人方霞本院依据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的(2008)沙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贾桂平、方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桂平、方霞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罗刚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50元,执行费650元。2015年2月15日本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存款,于2015年2月15日划拨存款3065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同意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33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艾宏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