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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特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妮与王刘军请求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特字第00057号申请人杨妮,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妮要求宣告王刘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刘军,男,1978年7月7日出生,系杨妮丈夫。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王刘军于2014年8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致其重型颅脑损伤,至今无任何意识,已成植物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王刘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庭审中,要求法院指定杨妮为王刘军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王刘军于2014年8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经长安医院诊断其为重型内开放合性颅脑损伤,伤后持续昏迷系脑疝导致脑干网状上行激活系统损害所致,短期内不能清醒。现王刘军至今昏迷无意识,需要家庭长期护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刘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妮为王刘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