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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震与北京泰恒圣达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震,北京泰恒圣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3205号原告周震,男,1985年7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泰恒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暴峪泉村130号。法定代表人赵现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震与被告北京泰恒圣达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周震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周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