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友、付建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友,付建荣,郑义信,左希娟,郑义敏,王兴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524-2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王金友。被告付建荣。被告郑义信。被告左希娟。被告郑义敏。被告王兴端。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寿商保字第2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原告的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立华审 判 员 刘海军人民陪审员 董连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