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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友、付建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友,付建荣,郑义信,左希娟,郑义敏,王兴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524-2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王金友。被告付建荣。被告郑义信。被告左希娟。被告郑义敏。被告王兴端。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寿商保字第2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原告的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立华审 判 员  刘海军人民陪审员  董连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