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冯显莉诉胡有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胡有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冯某某,女,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胡有社,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胡建英,男,1937年2月1日生,汉族,系被告之父。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乔 慧审 判 员 郭 欣人民陪审员 何慧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