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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冯显莉诉胡有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胡有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冯某某,女,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被告胡有社,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胡建英,男,1937年2月1日生,汉族,系被告之父。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乔 慧审 判 员  郭 欣人民陪审员  何慧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