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朱延福、夏珍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延福,夏珍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执审字第00018号申请人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正安县凤仪镇十字口农行六楼(现地址为正安县人民政府二楼)。法定代表人冯林波,系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培超,男,系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毅,男,系正安县瑞溪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朱延福,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22日,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申请人夏珍秀,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5日,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申请人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正人口计生征决瑞字(2014)第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又书面催促二被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二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明确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正人口计生征决瑞字(2014)第1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再庆审 判 员 魏光勤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舒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