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太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建英与梁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英,梁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新法太民初字第12号原告刘建英,女,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树发,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原告刘建英诉被告梁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炎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甘永波、被告梁树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英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周转。2013年6月6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陆万元借款。被告收到款项后,在2013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被告在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金。期间,被告仅偿还了5000元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树发辩称,被告与原告的女儿是夫妻关系,当初因为经营药店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7000元-58000元左右。由于款项较大,于是出具了一份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借条》。借款后,由于药店的生意不理想,暂无能力偿还借款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立下借条给原告执存。该借条载明“本人梁树发现借刘建英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借款日期:2013年6月6日,还款日期:2014年12月31日前。借款人:刘建英,身份证号码******************。收款人:梁树发,身份证号码:*****************。”。在借据上,原、被告双方无约定利息的计收。借款后,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偿还了5000元给原告,尚欠原告借款550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剩余的借款给原告,原告多次追讨无果,遂起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原件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签名的《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只向原告借款现金57000元-58000元的答辩意见,由于被告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从原告提供的《借据》来看,原、被告在借款时只约定了还款日期,未约定利息的计收,因此,原、被告的该借款为定期无息借款。借款后,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偿还了5000元给原告,尚拖欠原告借款55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偿还拖欠的借款55000元给原告。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对原告请求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树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日止)给原告刘建英。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7.50元,由被告梁树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炎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麦雄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