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高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于福凯与薛才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凯,薛才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高民初字第27号原告:于福凯,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薛才东,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凯诉被告薛才东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福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牟维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