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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纸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华、王艳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华,王艳利,赵寒冰,路启沾,张怀兴,张爱云,张国亮,张海灵,邱采梅,张银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纸商初字第63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嘉祥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被告赵华,成年人,农民。被告王艳利,成年人,农民。被告赵寒冰,成年人,农民。被告路启沾,成年人,农民。被告张怀兴,成年人,农民。被告张爱云,成年人,农民。被告张国亮,成年人,农民。被告张海灵,成年人,农民。被告邱采梅,成年人,农民。被告张银起,成年人,农民。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华、王艳利、赵寒冰、路启沾、张怀兴、张爱云、张国亮、张海灵、邱采梅、张银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张衍生审判员  郭文海审判员  朱传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新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