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纸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华、王艳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华,王艳利,赵寒冰,路启沾,张怀兴,张爱云,张国亮,张海灵,邱采梅,张银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纸商初字第63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嘉祥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被告赵华,成年人,农民。被告王艳利,成年人,农民。被告赵寒冰,成年人,农民。被告路启沾,成年人,农民。被告张怀兴,成年人,农民。被告张爱云,成年人,农民。被告张国亮,成年人,农民。被告张海灵,成年人,农民。被告邱采梅,成年人,农民。被告张银起,成年人,农民。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华、王艳利、赵寒冰、路启沾、张怀兴、张爱云、张国亮、张海灵、邱采梅、张银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张衍生审判员 郭文海审判员 朱传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新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