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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邹雪炎与倪仁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雪炎,倪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邹雪炎。被执行人倪仁俊。邹雪炎与倪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兴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倪仁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邹雪炎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执行人倪仁俊负担。因倪仁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倪仁俊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目前不方便处置。本院依法冻结倪仁俊的工资账户,待账户内的资金到位后再予提取。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05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同意在满额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前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兴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