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韦波诉被告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波,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650号原告韦波。被告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韦波诉被告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范天全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吴浩明担任记录。原告韦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波请求判决被告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波货款58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天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浩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