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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一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乐、张金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乐,张金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一初字第01168号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秦潭湖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66790162-4。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杰,公司员工。被告:安乐,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张金花,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乐、张金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宏伟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丁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