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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明明诉济源市新东方饮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明,济源市新东方饮品有限公司,张振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赵明明。被告济源市新东方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刘庄新村。法定代表人孙涛,经理。第三人张振振,1988年11月26日。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赵明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