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被告连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