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3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