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张延琰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延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736号罪犯张延琰,男,汉族,大专文化,1990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太刑初字第0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延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9日止)。被告人张延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苏中刑终字第0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认为,罪犯张延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可以对罪犯张延琰适用社区矫正。综上,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法向本院建议将罪犯张延琰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延瑛在太仓市城厢镇维也纳酒店1112号房间,采用打耳光、捂嘴、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罪犯张延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以来,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建议书、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台帐、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罪犯张延琰的提讯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延琰虽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其暴力犯罪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人身危险性较大,假释社会效果不好。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张延琰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延琰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许云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