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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黄卫峰、龚玉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黄卫峰,龚玉田,胡颂恩,邝静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8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地址:珠海市。负责人:杜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晓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卫峰,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1X。被告:龚玉田,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377X。被告:胡颂恩,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3115。被告:邝静霞,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0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黄卫峰、龚玉田���胡颂恩、邝静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龚玉田、邝静霞的车辆,查封金额以52343.01元为限,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龚玉田所有的粤G×××××号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被告邝静霞所有的粤C×××××号牌小轿车一辆。上述车辆查封金额以52343.01元为限。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自动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哲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