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艳芝与被执行人赵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芝,赵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芝,女,汉族,职业退休职工,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赵淑文,女,汉族,职业退休职工,现住肇州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芝与被执行人赵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工资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赵淑文的工资26932元(每月800元,自2015年1月开始,扣足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慧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