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笑与高春花、杨益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春花,王笑,杨益阳,王春花,杨永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春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丽、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笑,超市收银员。委托代理人潘志明,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益阳,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幼儿。法定代理人王春花(系杨益阳母亲),无业。法定代理人杨永成(系杨益阳父亲),打工。原审被告王春花,无业。原审被告杨永成,打工。上诉人高春花与被上诉人王笑、原审被告杨益阳、杨永成、王春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2014)盱桂民初字第065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高春花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春花的委托代理人李丽、孙永、被上诉人王笑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明、原审被告杨永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春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春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春花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上诉人高春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王政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