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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诗路诉被告朱文光、被告张景立、被告高小彬、被告李国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诗路,朱文光,张景立,高小彬,李国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赵诗路,男。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光,男。被告:张景立,男。被告:高小彬,男。被告:李国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诗路诉被告朱文光、张景立、高小彬、李国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朱文光、张景立、高小彬、李国志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诗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诗路撤回对被告朱文光、张景立、高小彬、李国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诗路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民陪审员张玉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