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宋律现某。自2012年8月以来,被告经常赌博、在歌厅玩,即使回家也深夜,对家庭不负责任,打电话叫被告回家,被告总推说上班忙。2013年以后,被告直接不回家居住,在外赌博、玩乐、玩女人,至今未归。现对被告已经彻底失望,无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三上三下楼房一幢、4间小屋进行分配;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83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宋某乙。后因被告对家庭子女等缺乏照顾,且经常晚回家甚至不回家,引起原告不满,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2月以无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未有联系、被告久不回家,夫妻感情未有改善为由第二次诉讼来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庭后,被告向本院表示,其不回家居住是由于在浴室工作忙,要24小时开锅炉机器,不是其不愿意回家;儿子现在还没有成家,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其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身份证、结婚证、(2014)熟兴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在家庭中多尽丈夫、妻子、为人父母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敏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