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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明某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070号公诉机关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某某,男,蒙古族。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蒙古族。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明某某、陈某在自家中因本村明某甲酒后到其家找锤子一事与明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明某某、陈某用拳打明某甲头部数下,致明某甲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叶脑挫裂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1、被害人明某甲陈述;2、证人明某乙、陈某某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5、被告人明某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某某、陈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某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明某某、陈某在明某某家中,因本村明某甲酒后到明某某家找锤子一事与明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明某某、陈某将明某甲头部致伤,经诊断,明某甲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叶脑挫裂伤。经宁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另查明。明某甲与明某某系叔侄关系,与陈某系亲属关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明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明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8日15点左右我去我老叔明某某家要我借给他的锤子,被明某某、陈某打伤了。明某某、陈某就是对我拳打脚踢的。2、证人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8日17点左右,明某甲到其父亲家要锤子,当时明某甲喝酒来,骂其父亲,骂着骂着就要打其父亲,其父亲和明某甲就撕巴起来了,其父亲打了明某甲左脸两下;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8日下午5点多,其去明某某家找儿子明某甲,刚进明某某家的门面房子的东屋,看见儿子明某丙在地上躺着,旁边站着的有明某某、明某某的女儿和女婿。看到明某甲脸上和鼻子上都有红肿,后脑勺也有红肿,嘴里还流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地中间有血迹及相关情况。4、(宁)公(司)(2014)2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5、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宁城县公安局接警后立案及受理情况;常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6、被告人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用拳头打明某甲脑袋来,打在脑袋的什么部位记不清了。7、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上前打了明某甲几拳,明某甲也打了其几拳。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明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明某某、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明某某、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玲审 判 员  张景华人民陪审员  丛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