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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新民与单洪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民,单洪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498号原告:朱新民,男。委托代理人:李守忠、杨扬,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单洪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民与被告单洪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民以被告单洪黎外出打工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新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新民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娜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