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民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段某某,男,193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郝留印,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227号。被告朱某某,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海审 判 员 张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