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增胜诉李文革、李文宣、李文强、李雪绒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胜,李文革,李文宣,李文强,李雪绒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7号原告:李增胜,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西里庄村第五组居民。被告:李文革,男,46岁,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西里庄村第五组居民。被告:李文宣,男,43岁,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西里庄村第五组居民。被告:李文强,男,41岁,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西里庄村第五组居民。被告:李雪绒,女,48岁,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西里庄村第五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