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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增胜诉李文革、李文宣、李文强、李雪绒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胜,李文革,李文宣,李文强,李雪绒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7号原告:李增胜,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西里庄村第五组居民。被告:李文革,男,46岁,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西里庄村第五组居民。被告:李文宣,男,43岁,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西里庄村第五组居民。被告:李文强,男,41岁,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西里庄村第五组居民。被告:李雪绒,女,48岁,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西里庄村第五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