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琳与唐晓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晓佩,杨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晓佩,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汪卫平,上海黄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琳,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汪小马,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上诉人唐晓佩因与被上诉人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晓佩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卫平,被上诉人杨琳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小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唐晓佩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晓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晓佩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54元,减半收取为4077元,由唐晓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慧 萍审判员 范 道 云审判员 珠 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罗颖(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